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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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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定书缔约国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一. 本议定书缔约国(“缔约国”)承认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本国管辖下的个人自行或联名提出或以其名义提出的,声称因为该缔约国违反公约规定而受到伤害的来文。 二. 委员会不得接受涉及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公约缔约国的来文。 第二条 来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应当视为不可受理: ㈠ 匿名; ㈡ 滥用提交来文的权利或不符合公约的规定; ㈢...